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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規範社團發展 築牢基層治理根基

澳門理工大學人文及社會科學學院教授 婁勝華

    引導規範社團發展    築牢基層治理根基

    社團參與是澳門社會治理的底色。長期以來,大量社團扎根基層,深度參與社會治理,形成獨具澳門特色的社會治理模式。然而,隨着澳門社會發展,現行社團法律制度忽視社團引導和規範的效應逐漸顯現,制約了社團參與治理的效能釋放。因此,啟動社團法律制度修訂,目的在於引導和規範社團發展,築牢基層治理根基。

    一、現行社團制度短板制約社團參與基層治理的能力

    (一)准入寬鬆,影響社團公信力。

    現行社團法律制度缺乏關於社團設立的基本要求及要件,對社團名稱、地址、創立人和機關據位人資格及人數要求等均無剛性約束,以致社團過多過濫、良莠不齊,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居民對社團的信任度。

    (二)內部治理不規範,民主治理與透明度不足。

    現行社團法律制度缺乏社團運作細節規範,導致部分社團到期不換屆、管理層與會員聯繫少、集體決策淪為少數人“說了算”、財務收支不透明等問題,會員難以有效參與和監督社團運作,影響社團健康發展,也直接降低了社團承接政府服務、開展常態化服務的能力。

    (三)境外關聯無申報機制,存在社團參與治理的安全隱患。

    現行法律完全未設置社團接受境外資助、設立境外分支、加入海外組織的強制申報義務,與總體國家安全觀下基層治理安全要求相悖。

    (四)社團消滅缺乏行政決定機制,難以實現社團生態良性發展。

    現行社團法律制度僅設置了會員大會自願解散與司法裁判兩種社團消滅路徑。實踐中,由於會員大會自願解散路徑的門檻非常高(需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司法裁判路徑很少啟用,導致“社團設立容易消滅難”。由於缺乏對長期休眠等社團通過行政程序予以消滅的機制,難以形成良性的社團發展生態。

    二、擬修訂後的社團法律制度規範與賦能並重,全面提升社團基層治理能力。

    (一)統一監管主體,降低社團運營成本。

    明確身份證明局作為社團設立、登記、監管的統一主體,減少社團成立手續與成本。同時,管理實體可以更精準地掌握社團的服務能力,實現政府與社團常態化對接,提升“政府——社團——居民”合作治理效率。

    (二)細化社團規範,淨化社團生態,有利培育優質基層服務力量。

    規定社團會址必須設於澳門境內,杜絕註冊虛假掛靠社團。設立休眠社團分層處置機制,通過清退休眠社團,使政府資助、場地配套等資源能集中長期服務居民的合規社團,充實基層治理組織網絡。

    (三)規範社團內部治理,提升社團參與治理的專業化水準。

    通過細化社團治理規則,針對性解決一些社團管理鬆散問題。如管理層變更常態化登記,可以保障社團正常運作,維持社區服務不間斷;線上會議合法化,有利於更便捷地收集會員意見,使協商治理更具代表性。

    (四)增設境外關聯申報與國安審查機制,守住基層治理安全底線。

    創設社團接受境外資助、加入海外組織等強制申報,以及身份證明局有權提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開展審查機制,有利於防範境外勢力滲透,確保社團築牢基層治理的安全防線。

    三、以規範賦能啟動社團治理潛能,構建現代基層共治格局。

    (一)築牢基層治理的思想根基

    愛國愛澳是澳門長治久安的核心支撐,通過負責人資格管控、跨境資金申報,確保提供服務的社團堅持正確的價值導向,從而築牢基層治理的思想根基。

    (二)拓展中小型社團參與基層服務空間

    現行制度下,民生服務供給主體是少數大型骨幹社團,而大型骨幹社團未必能完全覆蓋社區服務。修訂社團法律制度促使中小型社團通過統一規範,可以有能力申請政府服務項目,從而形成大小社團互補、全域覆蓋的基層服務網絡。

    (三)優化基層民意協商與糾紛化解

    社團是居民傳遞訴求、化解糾紛的重要渠道。修訂社團法律清退無服務能力且不運作的休眠社團,使合規社團更趨活躍,從而在街區搭建民意溝通平台,實現小事社區就地化解,大事社團傳聲,溝通與督促特區政府優化政策。

    (四)配合大灣區協同治理需求

    在粵港澳大灣區融合發展背景下,澳門社團跨境服務日趨頻繁。修訂社團法律建立統一透明的社團規範,從而促進澳門社團更規範參與灣區建設,滿足灣區協同治理需求,延伸與拓展澳門社團參與跨域治理的邊界。

    總之,修訂社團法律制度並非為改革而改革,其目的在於通過引導和規範社團的發展,提升社團參與基層治理的能力,築牢基層治理根基。

    澳門理工大學人文及社會科學學院教授

    婁勝華


本新聞內容轉自澳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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