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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遺不報 得不償失

(司法警察局供稿)

    拾遺不報    得不償失

    問:昨日小傑到自動櫃員機取款時,發現機內遺留5,000澳門元現金,因一時貪念將該筆現金據為己有後匆匆離開,請問小傑此舉會面臨甚麼法律後果?

    答:根據澳門《民法典》第1247條(遺失之動物或動產)規定,如拾得人知悉有關物主時,應將拾得物返還予該人或將拾得之事向其作出通知,如不知何人為物主時,則應考慮拾得物的價值,倘若拾得物所具有之價值明顯超過2,000澳門元,拾得人必須通知警察當局,而價值在2,000澳門元以下時,可以選擇作出公告,或通知警察當局,但如有習慣,則應依習慣處理。

    在本個案中,小傑拾得櫃員機內遺留的5,000澳門元現金後,未依上述法律規定通知警方,反而將該筆款項不正當據為己有,其行為已觸犯澳門《刑法典》第200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在添附情況下或對拾得物、發現物之不正當據為己有”罪。該罪屬半公罪,若物主報警追究刑事責任,小傑可被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120日罰金。

    司法警察局呼籲市民,拾得他人財物後,若知悉物主應及時返還;若不知物主,應盡快將拾得物送交就近警局。切勿因一時貪念不正當據為己有,否則會觸犯刑法、面臨刑事處罰,和留有案底,最終得不償失。

    (司法警察局供稿)


本新聞內容轉自澳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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