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都建法訂低風險拆僭建工程
【本報消息】立法會三常會昨日下午三時審議法律《都市建築法律制度》,主席梁孫旭、秘書梁鴻細會後表示,法案最新文本作出多方面重大修改,包括明確低風險非法工程界定、優化電子平台申辦流程、調整豁免准照適用範圍及行政處罰標準。
鼓勵居民清拆僭建
運輸工務司司長譚偉文列席會議。梁孫旭、梁鴻細指出,譚司重申是次修法旨在推動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原則,包括擴大豁免發出准照的適用範圍、鼓勵居民自願拆除非法工程,以此提升執法效率、優化執法通知方式。
他們介紹,政府結合委員會此前提出的意見建議,該法最新文本提出多方面的重大修改。一是關於低風險非法工程的界定,新工作文本明確列出屬於低風險、相對簡單的拆卸工程類型,以提升可操作性與法律明確性。例如“樓宇立面上且最高點至地面距離少於九米的僭建物”、“樓宇內部加建的不涉及結構的間隔和構件”、“面積不超過十平方米的僭建物”等。
二是關於透過電子平台提交資料,新增條文為“發給准照和預先通知的程序,尤其是提交申請或通知、提交文件、接收通知和繳付費用,可透過電子平台進行,並由補充法規訂定"。進一步清晰電子平台的定義,新文本建議刪除有關工程所有人提供的資料存在不正確或不實的處罰規定,僅保留指導工程的技術員填報不實資料的處罰規定。
明確豁免准照範圍
三是關於豁免准照的適用範圍,新工作文本進一步明確有關機場、碼頭及輕軌的營運實體是指根據有關營運批給合同所載明的承批企業,並明確主管實體為監察實體,即民航局和交通事務局。此外,新文本亦明確規定在機場和輕軌系統進行更改、保養及維修的工程,可豁免工程准照;至於公共客運碼頭方面,僅限在碼頭進行的保養及維修工程可豁免工程准照。
四是關於行政處罰,將原針對樓宇所有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統一適用於法人的較高罰則,調整為統一科處適用自然人的處罰標準,更符合實務合理性。
梁孫旭稱,法案擬於今年七月一日生效,其中涉及門牌發放及相關處罰的條款,為銜接市政署相關制度,擬提前至六月一日生效,而機場、輕軌、碼頭豁免准照的相關條款,生效日期將另行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