築牢國安屏障 維護社會穩定
立會下周二表決國安委法案
【本報消息】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律草案,並將在本月十日於立法會全體會議一般性討論及表決。
強化國安利益審查
現行國安委內容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行政法規所規範,行政會發言人黃少澤日前在行政會新聞發佈會上介紹,為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加強維護國家安全體制的頂層架構,有需要以法律形式對國安委的職責、組成及運作的基本制度作更全面的規範,以堅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築牢國家安全屏障,維護社會大局穩定。此外,為全面配合國安委行使法定職能,進一步加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的審查工作,有必要同時修改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以有效防範和遏止外來干涉,確保國家安全利益不被損害。
接受中央監督問責
法律草案審議在即,立法會網站上載《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律草案最初文本。文本顯示,法案共廿三條條文,法案目的列明旨在訂定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組成及運作的基本制度。國安委的性質是負責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監督和問責的機關。
法案建議國安委的職責,包括:研究落實中央人民政府有關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決策部署;分析研判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訂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推進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協調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統籌協調、推進落實國家安全審查工作;完成中央人民政府交辦的涉國家安全工作事項;履行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責。
國安委具職權判斷有關事項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利益並作出決定,該決定具執行效力,同時,就多種情況下,國安委具職權對所涉公共部門或實體發出具約束力的意見。有關決定均不屬任何申訴或訴訟的標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同時,國安委的工作不受澳門特區其他實體或個人的任何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
行政長官擔任主席
國安委的組成方面,法案建議委員包括:(一)行政長官,並由其擔任主席;(二)政府各司司長;(三)警察總局局長;(四)海關關長;(五)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六)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七)司法警察局局長;(八)治安警察局局長;(九)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十)法務局局長;(十一)文化局局長;(十二)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
國安委主席具有代表國安委、召集並主持國安委會議、行使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權。國安委主席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秘書長代任。
國安委設立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秘書處,為國安委常設執行及輔助部門,向國安委主席負責。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秘書長由保安司司長當然兼任。秘書處在行政架構上直屬於行政長官,享有行政自治權,其組織及運作由補充性行政法規作出規範。
秘書處由其運作所需的工作人員組成;經秘書長向行政長官建議並獲許可,得按公職一般制度及其他適用法例以派駐、行政任用合同或個人勞動合同的方式聘用有關人員。基於安全考量或執行職務的特殊需要,秘書處工作人員的任免、所有改變該等人員在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的行為,以及在晉級開考程序中的准考和成績均不予公佈。未經許可,禁止秘書處工作人員向第三人表明其執行職務的身份、職位或職務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