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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永恩促訂明家暴“四類型”結構



容永恩


內地《反家庭暴力法》實施至今已十周年

    身體暴力   精神暴力   性暴力   經濟控制

    容永恩促訂明家暴“四類型”結構

    澳區全國人大代表容永恩表示,《反家庭暴力法》於一六年三月一日起正式實施至今已十周年,反家庭暴力工作取得了長足進步。但與反家暴工作的要求及現實需求相比,無論是法律本身的規定還是執法過程仍存在不足,相關規定較為原則,可操作性不夠,家庭暴力的定義、適用範圍需要予以擴大並明確;人身安全保護令、告誡、強制報告制度等都需要完善和細化。她就此提出關於制訂《反家庭暴力法實施細則》的建議。

    容永恩建議在實施細則中明確將家庭暴力類型完善為“四類型”結構: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經濟控制。並採用列舉式規定方式,對精神暴力與經濟控制作出具體說明,例如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恐嚇、跟蹤、騷擾;長期冷暴力或精神控制行為;嚴格控制夫妻共同財產或家庭收支;扣押工資、生活費或重要證件,限制基本生活與發展權利。

    完善家暴告誡制度

    並明確家庭成員以及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的範圍。建議結合《反家庭暴力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明確家庭成員的具體範圍;“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的適用標準;單純戀愛關係原則上不納入,但具有共同生活事實的同居關係應予以明確。通過細化範圍,既避免適用過度擴大,也防止保護缺位。

    同時,她建議明確多機構聯動干預家庭暴力的原則,支持和鼓勵社會組織介入反家暴工作;完善家庭暴力告誡制度;完善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完善強制報告制度;細化法律援助、庇護等處置機制,增加家庭教育令的規定;完善相關法律責任。


本新聞內容轉自澳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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