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強制央積金——公積金個人計劃
本欄之前介紹關於受聘的本地僱員,可在僱主設立公積金共同計劃後,選擇和僱主共同向計劃供款,以及該計劃的特點,今天繼續為大家介紹非強制央積金的另一種供款計劃—公積金個人計劃。凡年滿十八歲,或未滿十八歲但已在社會保障制度登錄的澳門居民(下稱“帳戶擁有人”),可自願設立公積金個人計劃。即使已參與公積金共同計劃的僱員,亦可同時設立公積金個人計劃,具體步驟如下。
1. 帳戶擁有人選擇基金管理實體、投放項目和設定供款金額
帳戶擁有人可透過紙本或“一戶通”向社會保障基金申請設立公積金個人計劃。無論以何種方式申請,帳戶擁有人必須首先選定基金管理實體,與其簽訂設立公積金個人計劃的相關文件,並需設定每月供款金額。公積金個人計劃每月最低供款金額為五百澳門元,也可按個人意願提高金額,但須以百元為單位,最高供款金額為“僱員的最低工資”金額五倍的百分之十,現時為三千六百澳門元。
此外,在簽訂設立計劃文件時,帳戶擁有人亦需選擇所選基金管理實體的退休基金作為供款投放項目。
2. 向社會保障基金提交申請
視乎帳戶擁有人是透過紙本或電子方式申請設立公積金個人計劃,基金管理實體均須在收齊或簽訂相關文件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轉交社保基金,或將計劃資料上載至社會保障基金電子平台進行匹配。倘申請文件符合審批要求,或帳戶擁有人透過“一戶通”提交的計劃資料與基金管理實體上載的資料匹配成功,則視為完成提交申請手續。
3. 社會保障基金審批申請
社會保障基金自收齊文件或計劃資料匹配成功之日起計六十日內審批申請,並向帳戶擁有人發出審批結果通知。
4. 公積金個人計劃生效
公積金個人計劃自獲社會保障基金批准的翌月首日起生效,基金管理實體於帳戶擁有人繳納首次供款前,為其開立供款子帳戶。
5. 每月持續供款
帳戶擁有人自公積金個人計劃生效的當月開始向基金管理實體繳納供款,基金管理實體在收到供款後,按帳戶擁有人選定的投放項目認購退休基金。
此外,須注意帳戶擁有人僅可在每一基金管理實體設立一個公積金個人計劃,並每月按時持續地供款,才可為養老生活提供更充裕的準備。如想了解更多有關設立公積金個人計劃的資訊,可瀏覽社會保障基金網站(https://www.fss.gov.mo/zh-hant/rpc/node-23)或於辦公時間致電二八五三 · 二八五○查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及第33/2017號行政法規《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補充規定》的規定。
(社會保障基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