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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非家事 虐兒即犯罪



《預防及打擊 家庭暴力法》

    家暴非家事  虐兒即犯罪

    甲與乙是夫妻,兩人育有一名未成年兒子丙。甲性情暴躁,長期因丙的學業成績未如理想及日常行為問題,多次以藤條、衣架等物件毆打丙,或持續掌摑、腳踢丙,導致丙身體多處出現瘀傷、裂傷,甚至曾因骨折需送院治療。究竟甲的行為會觸犯甚麼罪名呢?

    在個案中,丙為甲的兒子,甲向丙施襲,屬於家庭暴力,甲已觸犯第2/2016號法律《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下稱“《家暴法》”)第18條所規定的“家庭暴力罪”。

    何謂“家庭暴力”?   

    根據《家暴法》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與其有親屬關係或等同關係的人實施身體、精神或性的虐待。可見,家庭暴力行為的重點是行為人對被害人進行虐待。作為現存於《刑法典》中的概念,“虐待”並非泛指任何傷害行為,而是須達到一定程度,方可構成,當中可以是重覆或單一作出的行為,包括行為人重覆作出輕微或中度的傷害行為、又或作出一次嚴重的傷害行為等;另外,“虐待”亦非僅以傷害身體完整性的後果的嚴重程度來衡量,而主要是涉及一人利用其較優越的地位對另一人施以傷害,導致其身心受到一定程度的傷害。例如甲的兒子丙經常不做功課、考試又不合格,甲每天都以粗言穢語辱罵丙,致使丙失去自尊,這時甲的行為就有可能構成“精神虐待”。

    親屬關係和等同關係的人是指哪些?      “家庭暴力罪”中所指的親屬關係的人包括:(1)因婚姻、直系血親(如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或姻親(如老爺奶奶、岳父母)及收養而建立的關係;(2)因處於共同生活下的四親等內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或姻親(如姑奶、叔仔)而建立的關係。

    至於等同關係的人是指雖然不具有法律上的親屬關係,但他們之間的關係類似親屬關係,包括:事實婚的關係;前配偶之間的關係;有共同的第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的人之間的關係(指兩人既非夫妻也不存在事實婚關係,但有共同的子女需要照顧);監護或保佐關係,以及不屬上述親屬或等同關係,但在共同生活下照顧或保護未成年人、無能力或因年齡、精神缺陷等而特別脆弱的人。

    觸犯“家庭暴力罪”會受到甚麼處罰? 

    觸犯“家庭暴力罪”的行為人,一般可被處一至五年徒刑。不過,如果虐待是在特別可譴責性或惡性的情節下實施,例如被害人未滿十四歲等,則刑罰會加重至二至八年徒刑。如果因家暴行為而導致他人死亡,更可處以最高十五年徒刑。

    此外,對因“家庭暴力罪”而被判刑的人,法院可因應實際情況,尚可單獨或一併科處為期六個月至五年的附加刑,包括禁止接觸、騷擾或跟蹤被害人;禁止在指定範圍內逗留,尤其是被害人或與其同住的家庭成員的住所、工作地點或學校的附近範圍;禁止持有能便利於再次實施家暴犯罪的武器、物件或工具;禁止從事特定職業;強制命令參加家庭暴力特別預防計劃或接受心理輔導等。更甚者,基於家暴的嚴重性,以及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係,法院可判處被判刑人禁止行使親權、監護權或保佐權,為期一年至五年。

    最後,須注意的是,“家庭暴力罪”屬公罪,即有關行為不取決於被害人是否追究,檢察院也會主動展開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程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2/2016號法律《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第4條、第18條至第20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21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

    (法務局  供稿)


本新聞內容轉自澳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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