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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性騷擾罪成上訴駁回

    巴士車廂頻繁“伸懶腰”觸碰女乘客

    男子性騷擾罪成上訴駁回

    【本報消息】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訊:二○二四年八月十四日下午,一名女子乙乘搭巴士由新馬路前往關閘,坐在後車門右方第一排靠窗座位,一名男子甲隨後坐在其旁邊。巴士行駛期間,甲於四分鐘內三次大動作地高舉雙臂“伸懶腰”,並在過程中刻意以右手臂觸碰乙沒有衣服覆蓋的左手手臂。隨後巴士停站上落客期間,甲又刻意以右手觸摸穿着短裙的乙左大腿。乙隨即站立離座並走向車廂後方找其丈夫協助,並於巴士抵達總站後報警。檢察院對甲提起控訴。初級法院經審理後指出,雖然從巴士監控影像中無法確認甲觸碰到乙的左胸,且因角度有限未能拍攝到其觸碰乙的左大腿,但結合甲提起手臂的頻率、動作幅度及方向明顯向右且非因巴士轉彎所致,以及乙的即時反應,認定甲屬刻意以右手臂觸碰乙的左臂及以右手觸摸乙的左大腿,遂裁定甲觸犯一項性騷擾罪,判處三個月徒刑,緩刑一年;另須向乙支付五千澳門元作為損害賠償。甲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甲認為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有明顯錯誤,遺漏審查其是否具備構成犯罪主觀意圖的相關事實,並指本案缺乏足夠證據,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應裁定罪名不成立。

    中級法院對案件作出審理。合議庭指出,經審視被上訴判決,原審法院是綜合考量了甲的聲明、乙的證言、巴士監控影像及卷宗所載的書證後對案件事實作出分析。原審法院未完全採信乙的全部主張,將控訴事實中的觸碰胸部改為觸碰手臂、將撫摸大腿改為觸摸大腿,這正是“疑點利益歸被告原則”的具體體現。原審法院根據案中的證據作出分析,對案件事實作出認定,繼而裁定甲實施被指控的性騷擾犯罪行為,當中未見任何事實認定錯誤、違反常理及限定證據價值法則的情形。關於主觀意圖的認定,合議庭認為,甲在約四分鐘的時間內提起手臂的頻率、動作幅度及方向異常,明顯屬刻意向右而非因車身搖晃產生的不自主動作。雖然甲前臂很大部分超出錄影鏡頭範圍,未能從影像中見到甲觸摸乙的大腿,但依據其右手的動作方向以及乙即時離座的反應,足以認定甲同樣刻意地以右手觸摸穿着短裙的乙的左大腿。原審法院依據甲的客觀行為,得出甲“為滿足性慾”及“故意使乙被迫忍受性方面的身體接觸”之判斷,完全符合一般經驗法則與常理,並無任何審查證據方面的瑕疵,亦未見違反疑罪從無原則之情形。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裁定甲的上訴理由不成立,駁回上訴並維持原審判決。

    參閱中級法院第六一五/二〇二五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本新聞內容轉自澳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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