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科局:聽意見訂違法罰則
【本報消息】修改《廣告活動法》展開為期三十天公開諮詢。對於廣告活動若涉及違法時的罰則?經濟及科技發展局長邱潤華表示,以往廣告需要審批才可發佈,未來希望採用簡單登記手續進行發佈,同時希望清晰罰則。若日後有廣告涉及違法事項,會先遮閉廣告內容,但罰則上還需向業界諮詢意見,包括罰款金額幅度等,期望公開諮詢收集業界和居民對廣告監管的意見。
直播帶貨非廣吿法管
邱潤華提到,廣告法主要規管廣告形式和內容,網紅直播帶貨需看其是否有合法工作許可,並不屬於廣告法規範範疇。強調廣告法是希望保障消費者,保障廣告內容真實性。
諮詢業界定監管部門
由於現行廣告法在澳門生效三十五年,任何形式的廣告包括車身、房地產、建築物外牆廣告招牌等,均需透過審批發出廣告准照。二四年向市政署申請的廣告准照有二千四百七十二個,車身廣告一千六百一十一個,希望修法後令更多業界進行適合的廣告宣傳,以備案或預先許可制度令業界感到更寬鬆的廣告發展。監管部門方面,也希望諮詢業界,清晰應由經科局還是市政署處理。
另外,被問到怎樣監管廣告代言人?經科局牌照及稽查廳長徐秀玲表示,建議代言人要先使用產品才能確保廣告法律精神的真實性,也可透過合作義務要求提供代言人的證據,代言和演出有分別,代言的責任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