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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十二被告上訴駁回

    “35+顛覆案”十二被告上訴駁回

    【香港中通社二十三日電】香港“35+串謀顛覆政權”案四十五名罪成被告二〇二四年被判處四年兩個月至十年監禁,當中林卓廷、吳政亨、鄒家成等十二人其後分別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上訴庭二十三日早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作出裁決,駁回所有上訴。

    法官潘兆初指,香港是國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受憲法支持成立的特區,行政與立法機關要有效地溝通,行使賦予的權力。他強調,基本法允許立法會可以否決預算案,但立法會議員不能挑戰憲制秩序。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是濫用相關權力作為挑戰憲制的工具,明顯違反相關法例。

    “35+串謀顛覆政權”案共有四十七名被告,當中三十一人在不同階段認罪,餘下不認罪的十六人受審後有十四人罪成,李予信、劉偉聰罪脫。

    其中十二人先後提出上訴,當中十一人包括楊雪盈、黃碧雲、鄒家成、余慧明、何桂藍、林卓廷、吳政亨、鄭達鴻、何啟明、陳志全、梁國雄,就定罪和刑期提上訴;認罪的黃子悅僅提出刑期上訴。

    另外,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對原審中罪脫的劉偉聰提出上訴,也被上訴庭駁回。


本新聞內容轉自澳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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