琳賽殺子案
俗話說:法律不外乎人情。
二○二三年一宗母親殺子案,發生在美國馬薩諸塞州,今年八月正式開審。我看了整個月的庭審,以及各大媒體的追蹤報道。按他們的話說,這起謀殺三個親生子女的刑事案件,讓美國人分裂成兩派。
用健身彈力帶勒斃三個子女,然後從二樓跳下自殺未遂的母親琳賽(Lindsay Clancy),從昏迷中甦醒過來時問身旁的護士:“我需要找律師嗎?”
此案之所以惹來公眾狂熱關注,更有幾百位女士為她穿上粉紅色上衣,在法庭外搖旗吶喊:“琳賽無罪!”主因是琳賽聲稱自己長期患上產後抑鬱症,導致思覺失調產生幻聽,當天,是有個聲音叫她殺死子女的。這個說法,令同樣患過產後抑鬱症的一些母親產生共鳴,認為產後婦女的精神健康得不到重視,謀殺親子的悲劇才會屢屢發生。
在美國馬薩諸塞州,兇手的精神病症有否導致案發時不能辨別對與錯,符不符合“因精神失常而無罪”,得由控方舉證證明。檢察官的開場陳詞是,案發當天琳賽讓丈夫先去藥房為患感冒的女兒取藥,再到餐廳取外賣,此前她在手機搜尋過從家裡出發,去這兩個地點往返所需時間,因此她是有預謀把丈夫支開,以便有充足時間殺害五歲的女兒、三歲和八個月大的兒子。何況用彈力帶逐一勒斃幼年子女,是極其冷酷、殘忍的人才能不在中途撒手,可她卻在子女的恐懼與哭喊聲中不為所動,理應罪名成立。
控辯雙方的專家證人,各有各的說法,對於琳賽是否精神失常的分析難分高下。可是,連精神科專家都無法達成一致的判斷,卻交到一個由十二位普通人組成的陪審團去裁定。陪審團討論了一周,中途兩次要求法官闡釋“疑點歸於被告”,以及“精神失常無罪”的定義,結果出人意料。(三之一)
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