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琴合作區民商事規則銜接澳門探微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成立四年多來,澳粵雙方勇涉規則銜接機制對接改革“深水區”,全力推進澳琴一體化發展,取得了階段性成果,當中就包括了民商事規則銜接澳門方面的艱辛探索。合作區民商事規則銜接澳門的工作,涉及合作區民商事法律制度建構的相關法律問題,本文擬就此初步探討。
一、合作區應否有自身獨特的民商事法律制度?
《橫琴總體方案》明確要求合作區構建民商事規則銜接澳門、接軌國際的制度體系,這是否意味着合作區應有自身獨特的民商事法律制度?
從地理位置上來看,橫琴屬於內地。從法域上來看,橫琴是內地法域的有機組成部分。在沒有成立合作區之前,除澳門大學橫琴校區和橫琴口岸澳門管轄區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管轄並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制度和規定外,橫琴其他區域所適用的法律制度,與內地其他地區一樣都適用同樣的法律制度,並不具有自身獨特的法律制度,包括民商事法律制度在內。
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合作區成立後,合作區上升為廣東省管理,除澳門大學橫琴校區和橫琴口岸澳門管轄區以外的其他區域由粵澳雙方共商共建共管共享。其中,廣東省委和省政府在合作區設立派出機構,集中精力抓好黨的建設、國家安全、刑事司法、社會治安等工作,履行好屬地管理職能。這意味着在粵澳共商共建共管共享區域,上述有關領域的事項適用內地的相關制度和規定,這與內地其他地區是一樣的。但是,粵澳共商共建共管共享區域在民商事法律制度的適用方面,則與內地其他地區有所不同。對此,《橫琴總體方案》在“強化法治保障”方面明確規定:“充分發揮‘一國兩制’制度優勢,在遵循憲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前提下,逐步構建民商事規則銜接澳門、接軌國際的制度體系。”上述規定表明,合作區粵澳共商共建共管共享區域所適用的民商事法律制度,與內地其他地區適用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不完全一致,這集中體現在合作區所適用的民商事法律制度有一個銜接澳門、接軌國際的具體要求。而且“構建民商事規則銜接澳門、接軌國際的制度體系”的這一表述,表明合作區的民商事規則是由一系列民商事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文件所組成的一個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有效的有機整體。作出這樣的一個判斷,主要依據就是合作區的戰略定位與發展目標。
根據《橫琴總體方案》的要求,合作區要成為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新平台、便利澳門居民生活就業的新空間。圍繞上述戰略定位,《橫琴總體方案》明確了合作區發展目標,包括要求合作區全面確立與澳門經濟高度協同、規則深度銜接的制度體系,完善琴澳一體化發展體制機制,營造趨同澳門的宜居宜業生活環境,為澳門居民在合作區學習、就業、創業、生活提供更加便利的條件。當中與澳門規則深度銜接的制度體系就包括了構建民商事規則銜接澳門的制度體系,因為民商事法律制度作為調整自然人、企業等平等主體相互之間民商事關係的法律規範,其功能就在於更好保護民商事主體合法權益,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維護良好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各類要素自由流動,保障人們美好生活。合作區要成為澳門居民生活就業創業的新空間,並營造趨同澳門的宜居宜業生活環境,有關的民商事法律制度當然有銜接澳門的內在要求。因為澳門在“一國兩制”下依法實行高度自治,享有立法權,有權制定自己的民商事法律法規。對於已經習慣了澳門自身的民商事法律制度的澳門企業和居民來講,要鼓勵他們到合作區投資、創業、就業和學習,最適當的辦法就是考慮在合作區適用的民商事法律法規與澳門的民商事規則相銜接,只有這樣才能讓那些到合作區的澳門企業和居民適應合作區的營商和發展環境,並安心在合作區紮根下去。
同時,合作區是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新高地,要將合作區打造成國家更高水平對外開放平台,在構建合作區民商事規則銜接澳門的制度體系時,還必須要考慮與國際接軌,以培育和激發市場活力,吸引更多國際資源。在全球化進入“規則重構期”、我國改革開放進入“深水區”的背景下,制度型對外開放是我國核心戰略之一。推進制度型對外開放,既要以國際高標準協定為抓手探索接軌銜接,又要加快國內立法修訂破除規則障礙,健全風險防控機制。就合作區來講,要打造更高水平國家對外開放重要的橋頭堡,在構建民商事法律制度體系時需要對標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這將有助於營造與國際接軌的營商環境,進一步促進貿易和投資自由化便利化,形成商品和要素順暢流動的制度環境、經營主體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為高質量“引進來”與高水平“走出去”提供制度支撐,從而為我國更大範圍拓展國際市場、更全面深度融入全球供應鏈體系、更高層次參與全球價值鏈分工提供發展空間。鑒此,合作區構建民商事法律制度體系時,除銜接澳門民商事規則外,還必須主動對照國際上的相關規則、規制、管理、標準推進相關領域體制機制改革,以高水平對外開放營造一流營商環境,促進開放型經濟再上新台階。
二、民商事規則銜接澳門、接軌國際的含義
首先,民商事規則銜接澳門,是在構建合作區民商事法律制度體系的語境下進行的。經銜接澳門的民商事規則而形成的規範制度應該是合作區民商事法律制度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例如,包括合作區在內的內地法院在審理涉澳民事案件,以及內地仲裁機構仲裁涉澳案件時,適用澳門民法或商法來解決爭議糾紛,嚴格來說,並不屬於構建合作區民商事制度體系意義上的民商事規則銜接。因為這屬於解決法律衝突的法律適用活動,它是根據相關衝突規範解決法律衝突的常見方法。在構建合作區民商事制度時,有關解決與澳門法律衝突的法律問題的相關規定,較多採取適用澳門法律作為準據法,則就是銜接澳門規則的做法。例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二○二二年十二月廿九日公佈《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人民法院審理涉港澳商事糾紛司法規則銜接的指引(一)》,對跨境糾紛管轄、訴訟主體認定、簡化委託手續、送達法律文書、訴訟證據審查和域外法的查明及適用等訴訟規則銜接問題提出指導性意見,這個指引便屬於民商事規則銜接澳門的範疇,因為它對涉澳司法規則銜接作出了指引,屬於構建合作區民商事法律制度的範疇。
其次,民商事規則銜接澳門,不是指將澳門民法商法的相關規則內容直接在合作區適用。在構建合作區民商事制度體系時,借鑒吸收澳門民商事規則的相關規定,甚至移植澳門民商事規則的相關規定,是民商事規則銜接澳門的重要方式,但這並不意味着澳門民商事規則直接延伸適用於合作區,更不意味着這些澳門民商事規則直接在合作區適用。合作區屬於內地法域,除內地法院在審理涉澳民商事案件根據內地衝突規範而適用澳門民法商法的規定外,澳門的法律包括民法商法不能直接在內地適用。事實上,經銜接澳門的民商事規則而形成的合作區的民商事制度,這中間有一個立法的轉化程序,即由有權限機關在構建合作區民商事法律制度時,直接移植澳門民商法規則,或將澳門民商事規則適當調整後作為合作區的民商事規則。經過相應立法轉化程序後,澳門民商事規則的內容就作為合作區民商事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了。沒有這個立法轉化程序,澳門的民商事規則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它只能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這個法域內直接發生法律效力。司法實踐中,即使合作區法院依法適用澳門的民商事規則處理涉澳案件,也不表明這些作為個案裁判依據的澳門民商事規則在合作區直接發生法律效力,因為這屬於法院處理具體個案中解決法律衝突的法律適用活動,我們不能因此而認為這些澳門民商事規則在合作區直接發生法律效力。
此外,有澳區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將澳門相關民商事領域的規則延伸適用或經調整後適用於合作區,也是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相應決定並履行法定程序為前提的。
再次,民商事規則銜接澳門,不是指合作區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必須全部銜接澳門的民商事規則。合作區具體哪些方面的民商事制度需要銜接澳門的民商事規則,則需要經過認真研究和深入探討。例如,涉及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民事行為的效力、婚姻效力以及夫妻財產關係、財產繼承等規定,如果銜接澳門的民商事規則的話,更有利於促進澳門居民到合作區生活、工作、創業等。二○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一部吸收了世界上一些國家或地區先進民事立法經驗的開放型法典,該法典增加規定了一些新的權利類型,如網絡虛擬財產權益,以及居住權等,這些規定內容即使與澳門民商事規則有所不同,如果對澳人澳企到合作區開展民商事活動更為有利,那就不一定要與澳門的民商事規則銜接。另外,澳門的民商事規則本身也存在一個不斷適應澳門經濟社會發展變化而完善的需要。在二○二五∕二○二六年司法年度開幕典禮上,行政長官岑浩輝提到政府將啟動修訂主要法典及其他立法工作,當中便包括了《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和《商法典》在內。澳門回歸以來,除《商法典》進行了較大修改外,《民法典》和《民事訴訟法典》等至今都未進行過大的修訂。合作區要構建銜接澳門的民商事規則制度體系,前提是必須保證澳門的相關民商事規則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這就要求澳門推進本地民商事法律制度的現代化。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合作區銜接澳門民商事規則後的民商事制度真正為深化澳琴一體化發展提供堅強有力的法治保障。為此,特區政府二○二六年施政報告提出,將制定需修訂的法律法規清單和工作計劃,以持續深化規則機制“軟聯通”。
最後,民商事規則除了銜接澳門,還需接軌國際。習近平主席二○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在慶祝澳門回歸祖國25周年大會上的重要講話中,希望澳門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完善民商事等法律制度,培育和激發市場活力,吸引更多國際資源。合作區在構建合作區民商事法律制度時,要考慮世界上相關國家或地區可資借鑑的先進民商事立法經驗,並將其結合合作區的實際情況轉化為合作區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以營造一流國際化營商環境,吸引更多外資到合作區投資。中共二十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明確指出,積極擴大自主開放,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以服務業為重點擴大市場准入和開放領域,擴大單邊開放領域和區域。合作區要認真貫徹二十屆四中全會精神,積極推進與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更全面、更深入、更高水平的對接,以高水平開放促進深層次改革、推動高質量發展。具體到合作區民商事制度構建方面,在銜接澳門民商事規則的同時,還要借鑑當今世界各國和各地區民商事法律制度方面的先進立法經驗,加快確立合作區與澳門經濟高度協同、規則深度銜接的制度體系,將澳琴一體化發展提升到更高水平。
三、構建合作區民商事法律制度的路徑選擇
合作區共商共建共管共享的區域,其民商事規則需與澳門銜接、國際接軌,以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便利澳門居民在合作區生活就業創業。這就需要對《民法典》、《民事訴訟法》等全國性民商事法律及其他相關法規的一些規定在合作區的適用作出變通。
(一)涉國家《民法典》和《民事訴訟法》的變通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制定和修改民事的基本法律屬於全國人大的職權。我國《民法典》和《民事訴訟法》都是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民事基本法律,要對《民法典》和《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合作區的適用作出變通規定,其權限屬於全國人大。可採取“決定+附件”的形式,先由全國人大就《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在合作區的適用需銜接澳門民商事規則事宜作出決定,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立法變通。具體操作上,可由合作區管理委員會提出需要銜接澳門民商事規則而涉及需變通的《民法典》、《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內容,以清單式申請授權的方式,按程序向國務院請示報告,依法定程序由國務院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按照立法程序就銜接澳門民商事規則後形成的內容以附件的形式公佈施行。以附件公佈的相關規定內容,屬於《民法典》、《民事訴訟法》的有機組成部分。未來,在合作區內,《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典》不涉及變通的部分仍然適用,而涉及變通的部分則不再適用,而是適用變通後的相關規定。
有意見認為,可考慮由全國人大作出決定,授權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或珠海市人大常委會就《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在合作區的適用需銜接澳門民商事規則事宜進行立法變通。主要理由是,《橫琴總體方案》已明確合作區上升為廣東省管理,並要求用足用好珠海經濟特區立法權,允許珠海立足合作區改革創新實踐需要,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這種意見的主要問題在於沒有考慮到《民法典》和《民事訴訟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以及我國《立法法》對中央專屬立法權的規定。我國《民法典》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法律,《民事訴訟法》則確立了我國民事訴訟基本制度,它們都是我國民事的基本法律,都是由全國人大制定的。同時,我國《立法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民事基本制度屬中央專屬立法權的事項,只能制定法律來規範,不能透過珠海經濟特區立法權及廣東省人大常委會來制定。雖然對於哪些事項屬於民事基本制度,我國目前並沒有法律上的明確界定,但實踐中仍是由全國人大做個案判斷。因此,對《民法典》和《民事訴訟法》在合作區的適用作變通規定,最佳的路徑選擇是由全國人大作出決定,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按照立法程序進行,而不適宜授權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和珠海市人大常委會這樣的地方性立法機關去作出變通規定。事實上,二○二五年三月舉行的全國人大會議期間,就有澳區全國人大代表提出《關於探索以“人大決定+附件”形式將澳門有關法律法規適用於橫琴的建議》,並認為這符合法律規定、有中央政策依據,是完全可行的。 (上)
冷鐵勛
澳門理工大學“一國兩制”
研究中心主任
澳門學者同盟常務副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