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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法律風險的預防與應對

澳門立法及司法見解研究會研習團隊 文穩

    不可抗力法律風險的預防與應對

    本次案例,因疫情封關導致產品積壓,大企可依據本澳《民法典》不可抗力之規定主張退貨以减輕自身壓力,但卻主動為中小供應商紓困,彰顯大型企業的社會責任擔當與“共擔風險、互利共贏”的商業倫理。

    本澳《民法典》不可抗力之規定具備完整的規則體系,既保護債務人在不可歸責情况下的利益,亦避免債權人因不可抗力遭受過度損失。首先,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導致給付不能時,債務消滅。若為疫情短期封控等暫時不能之情形,債權人仍有利益的期間內,允許債務人無需承擔延遲責任;若僅有部分貨物無法交付時,允許債務人履行可能交付部分,對方貨款等對待給付按比例縮减,但若部分履行無實際意義則債權人可解除合同。其次,在商務合同中,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時,對方無需履行對待給付,若已履行則按不當得利要求返還。最後,不可抗力對於時效之影響,因不可抗力導致債權人在時效最後三個月無法行使權利時,時效中止,且中止原因消除後一個月內不完成,保障債權人在障礙消除後仍有時間主張權利。

    中小微企業應對相關法律風險需做好三點:一是合同前置規劃,簽訂合同時明確不可抗力的範圍、通知方式(如書面、時限要求)及責任分擔(部分履行或延期的具體規則),避免事後糾紛;二是發生時的應對,出現不可抗力事件後,及時向對方發出書面通知並附上證明材料,保留溝通記錄,同時關注時效中止的適用條件,防止權利因時效經過喪失;三是優先協商解决,優先考慮部分履行或延期履行,而非直接解除合同,維護長期合作關係,若協商不成再依法處理。

    澳門立法及司法見解研究會研習團隊  文穩


本新聞內容轉自澳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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