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毒駕累犯致死最重判死
【香港中通社卅日電】台灣立法機構三十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將毒駕累犯致死的法定最高刑度提高至死刑,並大幅加重各級毒駕行為的刑責與罰金。全案表決時,在野黨團以人數優勢通過其再修正動議,民進黨多數民代未參與投票,僅民進黨黨團幹事長莊瑞雄投下反對票。
十年毒駕累犯致死
三讀條文規定,曾因毒駕經有罪判決或緩起訴確定,十年內再犯且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毒駕未肇事者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毒駕致死提高至七年以上、併科七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提高至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此次修法將毒駕與酒駕刑責脫鈎,單獨加重毒駕罰則。
表決過程中,台當局行政機構版本原定毒駕累犯致死為“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未納入死刑,遭在野黨團以五十七票反對否決。隨後表決藍白再修正動議,民進黨團僅莊瑞雄投反對票,在野黨團以五十七票贊成通過。
台行政機構與法務部門對毒駕“過失致死”納入死刑持保留態度。法務部門認為,毒駕本身雖屬故意,但致人死亡屬過失結果,與殺人罪故意態樣不同;若行為人有殺人故意,本可依殺人罪論處死刑,直接提高至死刑恐有違比例原則。
毒駕查獲人數暴增
據了解,台灣查獲毒駕人數由二〇二三年三百一十五人增至二〇二五年八千六百五十九人,二〇二六年一至四月已查獲四千七百二十五件。毒駕行政處罰已先行加重,今年七月通過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規定中,提高毒駕罰款並且無累計上限,毒駕者一律吊銷駕照,三年不得考領,同車成年乘客知悉駕駛毒駕仍搭乘,處新台幣六千至一萬五千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