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五, 03 八月 2018 04:50

品牌塑造專項資助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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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產業基金推出《品牌塑造專項資助計劃》,重點支持時尚/時裝、設計、文化展演及影視領域,鼓勵進行跨領域合作,通過參展、路演和線上線下開設品牌產品銷售中心等方式拓展市場,尤其是“粵港澳大灣區”及“一帶一路”地區的巿場,打造創新、具競爭力的文化產業和文創品牌,走出澳門。





申請日期由本年8月1日至10月31日,申請者必須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的文產企業,如商業企業主為自然人須是澳門居民,商業法人企業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資本須由澳門特區居民持有。資助名額5個,經評審後擇優資助,資助額上限為澳門幣500萬元,項目完成期限為24個月。





資助範圍包括三方面,申請者可以任擇其一提出申請:



一是參加展銷會/路演。申請者組織4個或以上的文創中小微企參與5次或以上目標市場的展銷會/路演(最多1次於澳門),如路演屬文化展演範疇,則必須涵蓋2個或以上的文創中小微企旗下4位或以上藝人。



二是開設品牌銷售中心。申請者組織5個或以上文創中小微企開設2間或以上位於目標市場的澳門文創品牌銷售中心(最多1間位於澳門),且要持續營運最少2年,並搭建相應的線上銷售。



三是參加展銷會/路演及開設品牌銷售中心。申請者組織4個或以上文創中小微企參與3次或以上澳門以外目標市場的展銷會/路演(如路演屬文化展演範疇,則必須涵蓋兩個或以上的文創中小微企旗下4位或以上藝人);以及組織5個或以上文創中小微企開設1間或以上位於澳門以外目標市場的澳門文創產品銷售中心,且持續營運最少2年,並搭建相應的線上銷售。




資助以實報實銷形式發出,資助內容包括展位/路演場地/品牌銷售中心場租;展位/路演場地搭建費用;品牌銷售中心裝修費用;推廣費用;展位/路演場地/品牌銷售中心設備費用;交通費(經濟客位);核數/會計師費用;物流費用(不包括稅項)等與項目直接相關的費用。

上次修改於 週六, 04 八月 2018 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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