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垃圾也有規矩 (上)
我們每天都會製造垃圾,如今,這些垃圾會被運至焚化中心處理,但是晚清時期的澳門並沒有相應設施,當時人們是如何清理垃圾呢?澳葡當局有沒有設立相關制度?垃圾管理與華人又有何聯繫?
先從如何清理垃圾講起。一八五一年的公報稱,華人大多直接把垃圾堆放在屋旁,甚為不潔。故當局下令,城內所有市民均需經三巴門把垃圾運出城外,以維護城市清潔,這是晚清澳門較早有關垃圾管理的記錄。一八八〇年,當局發佈公告,強調市民不得把垃圾隨意倒入海中或棄於非指定地點。之後當局公告了一些禁止放置垃圾的地點,如東望洋山和蓮溪,反映出當局已就垃圾堆放空間進行相應的規劃。一八九四年,當局與華人沈祥簽訂垃圾專營合同,條文規定沈祥必須先把所有垃圾堆放在當局指定地點,並於當日用車輛或船隻運出城外。換句話說,當局把垃圾處理工作分成兩步,先是城內暫時存放,再於城外處理。此處的“城內”,當局於一九一〇年進一步補充,指定新橋為臨時垃圾堆放處,並列明四至。也就是說,垃圾場的位置已得到明確的界定。由此可見,隨着城市不斷發展,原本位於城外的空間逐漸被納入城市管理範圍,暗示澳門城市邊界的推進。
除了規定垃圾堆放地點外,當局還設立垃圾承充制度,意即當局透過公開競投,將某項業務的專營權交由私人承充。此前當局早於十九世紀中葉在白鴿票、豬肉和鴉片等行業引入相關制度。而垃圾承充制度最早可追溯至一八七九年當局招人承充澳門垃圾,但此時制度尚未完整,可視為制度的萌芽。直至一八九四年,當局以三百〇一元為底價首次正式公開招標,華人沈祥以每年六百一十四元投得三年專營權。正如上文所指,合同規定了垃圾處理的兩部分工作,同時列明在澳華人可索取垃圾以作種植之用。隨後當局於一九〇〇年再次發佈招標公告,不同的是,這次招人承充的是“擸𢶍及掃除街道擸𢶍(按:擸𢶍即垃圾)”。據查,當局早於一八八二年就清潔街道招人承充,如今兩者合併,反映當局開始整合相關市政清潔工作。
澳門歷史教育學會 黎 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