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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3-22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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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版規
第一章
一般規定
1. 本區之存在宗旨為一廣大的巿民提供簡單的法律意見及對澳門現時的法律做一研究討論;
2. 本區之法律意見僅為會員之個人意見,並不應視之為標準且正確無誤;
3. 如有需要請咨詢自己的律師,若有人想追究任何責任,本區概不負責;
4. 煩請各位會員就自己所提問的問題獨立開一帖;
5. 方便解答各人之問題,請勿在別人的帖里咨詢自己的問題;
4. 一經在本區發言,即視其同意接受本區之版規約束;
5. 為了維持社區的和諧氣氛,人人有責請遵守法律常識區的規定。
第二章
違規行為
1. 禁止發表一些與本區無關的帖;
2. 禁止發表一些僅具有評擊言論的帖;
3. 禁止發表一些具人身攻擊的帖及回覆;
4. 禁止任何惡意中傷,惡意/反面批評,不尊重成分的語言,罵戰等一切不和諧言論;
5. 禁止指名道姓對某一澳門司法官, 律師, 法律工作者及法學者進行評論及批評。
第三章
處罰
1. 觸犯者,按其過錯之輕重,衡量處罰;
2. 輕微者,扣5分;
3. 中等者,扣10分;
4. 嚴重者,禁言3天;
5. 對有問題之帖及回覆,版主有權未經發言者之同意,自由處分。
第四章
異議
1. 若對版主之處分,有任何異議者得向版主提出聲明異議;
2. 若對版主之異議回覆,亦得再向管理員提出上訴;
3. 本版規之最終解釋權歸版主及管理員。
本版規將於2008年4月10日正式生效,如有對以上之版規有任何問題,得生效前提出。
法律常識版主
Muito 啟
2008年4月2日
[
本帖最後由 muito 於 2008-4-4 07:5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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